RB88 - 最高法强调“终身追责”,张志超冤案背后责任人今何在?
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需承担终身责任,退休、调岗或辞职都无从逃避;一旦隐瞒或伪造证据,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该规定一经出台,立刻引发关注,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想起了张志超——那位因被错判为“奸杀女同学”而在监狱服刑超过十四年的16岁少年。直到30岁时,他才获得无罪判决,并获得332万元的国家赔偿。此案引发的公众讨论,核心问题便是:在“终身追责”论调声势浩大的当下,当年那些将冤案一步步铸成铁证的人,究竟怎样了?
张志超案的荒谬之处,不在于单个环节的失误,而是每一个应当制止冤案的关口,都选择了放任。根据公开的信息,公诉检察官曾隐瞒了四份能证明张志超在案发时不在现场的关键证据,而法医更是将本该有利于张志超的物证从鉴定报告中删除。在一审宣判后,法官竟替少年签下了不上诉的文件,妥善地锁上了最后一扇通往公正的大门。一个本该无辜的孩子在看守所中对检察官声称自己无罪,却被告知“认罪就能回家”;拒绝认罪后,他遭遇了更为严厉的逼供。这绝非“证据不足”所能简单归结,证据不足意味着链条上存在缺口,而张志超案的问题在于,虽然缺口显而易见,却有人选择用材料将其掩盖,这一掩盖持续了整整十五年。
在评论区中,会有一些坚定认为“只是证据不足,并不意味着冤屈”的声音。或许,他们需要面对更为不安的现实:当一个案件的每个经手者都有能力识别真相却选择视而不见,这已不仅是认识的局限,而是道德的沦丧。每一位有基本良知的人,必然会在亲手毁掉一个16岁少年未来的那一刻,夜不能寐。然而,令我们震惊的是,那些责任人却可安心入睡,甚至事业蒸蒸日上。如此的泰然自若,绝非一朝一夕的心态造就。 RB88
更不可忽视的是追责的实际效果。最高检的追责规定与最高法的新条例并没有明显宽松。2024年修改的《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表示,检察人员对案件处理的责任同样终身负责,隐匿无罪证据、明知证据不全仍强行起诉的,将严格追责,不论其后来的职务提升如何,皆不得松懈。张志超案已被纳入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成为标志性的纠错案例,符合所有“必须追溯”的条件。
然而,根据公开信息,当年被指控隐匿证据的公诉人,仅受到了党内的严重警告,其后更被任命为某地检察院副检察长。如此矛盾的现实,一方面是最高法强调的“终身追责”,另一方面是一个曾被指控的公诉人,在冤案纠正后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迎来了职业生涯的机遇,这样的对比令人震惊,胜过任何一篇评论。
随着“终身追责”条款的愈加严格,现实的反差愈发令人感到刺痛。并不意味着制度本身缺乏严谨,而是在具体落实时,却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一个在造成长达十五年的冤狱之后的检察官,所迎接的惩罚,仅仅是一纸党内警告和一次职务晋升,那“终身负责”这四个字,对于后来的执法者究竟有何警示?它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是墙上静静悬挂的字迹? RB88
张志超的家人未能等到他重见光明的那一天,甚至他的父亲在囚禁期间便离世。虽然332万的赔偿金到账,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弥补父子间的最后一面,更无法抵消从16岁到30岁这一段人生的虚无。法律的职责,不该仅仅是在事后将赔偿金发放给他人;更应是在案件处理的每个环节中,让每位执法者都意识到,手中这份权力关乎他人的生命与未来,而自身也必须对所做的一切诚实负责。
公众之所以关注这个冤案,是因为他们期待法律能够带来真正的公正。追责不仅是对于已离职或调离者的审视,亦应向那些仍在职场、依旧向上攀升的人寻求问责。如果“终身追责”只能约束离去的身影,而不能制衡正走在权力巅峰的个体,那么它就沦为了鸵鸟政策——对明知之事的置若罔闻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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